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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艺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4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艺参,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艺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艺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艺参酒后驾驶车牌号粤F×××××的小型轿车,行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阳岗村委会小阳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艺参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6.4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艺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陈艺参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陈艺参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艺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艺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丘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