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499号起诉人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41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曹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磊,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收到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费4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274.4万元(暂计至2017年7月15日)及至实际支付日至德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居间促成了苏州纵横国际电子博览城(苏州)有限公司赛格电子市场物业转让的交易,被告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居间服务费400万元,但被告未按月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如甲方不按本协议支付居间费,乙方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但该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属苏州市姑苏区行政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向起诉人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苏东凯艺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勇伟审判员 刘 虹审判员 杨红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沁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