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白羽与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白羽,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266号申请人:刘白羽,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玲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白羽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白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