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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郭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郭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724号原告:张华,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耀,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郭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耀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向红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