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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作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作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作大,曾用名杨荣强,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勐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作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作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作大饮酒后驾驶云K×××××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行驶至南海路K0+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作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0l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作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血检照、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作大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大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作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程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