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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40号原告:李学武,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10号。负责人:钱小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媛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月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