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远秀与李家群、苏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秀,李家群,苏玉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1351号原告:李远秀,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群,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玉兰,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李远秀诉被告李家群、苏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龙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李家群、苏玉兰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彩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群、苏玉兰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远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李家群、苏玉兰偿还拖欠的货款390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春,被告从原告处陆陆续续购买装饰材料,在2015年6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共计贰拾壹张单据全部抽回,总欠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此据:李家群2015年6月17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李家群、苏玉兰未作答辩。李远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远秀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李家群、苏玉兰的身份证及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夫妻关系。3、欠条一份,证明欠款39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家群、苏玉兰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李远秀举证,经本院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确认如下:证据1、2,系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材料,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3,欠条上有李家群签字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李家群、苏玉兰系夫妻关系。2014年春,李家群陆陆续续从李远秀处购买装饰材料。2015年6月17日,双方经结算,李家群欠货款共计39000元,并由李家群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共计贰拾壹张单据全部抽回,总欠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此据:李家群2015年6月17号(注:2015年7月10号左右付清)”。至今李家群所欠货款39000元未能支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李远秀与李家群之间实施的买卖民事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李远秀已实际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李家群已接受货物且出具了欠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李家群应当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李家群尚欠货款为39000元,至今未付,故李远秀要求李家群给付货款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远秀要求苏玉兰承担共同支付货款责任的主张,因李远秀与李家群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李远秀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苏玉兰是该合同的相对方,欠条上苏玉兰也未签字认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苏玉兰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对于李远秀要求苏玉兰承担共同支付货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家群向李远秀支付货款39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李远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李家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倪龙军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