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10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黄少君、黄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黄少君,黄俊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0472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3591E。负责人:李丹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素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被告:黄少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僖。被告:黄俊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被告黄少君、黄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保全费1166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