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执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杨懿申请执行杨水政、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懿,杨水政,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懿,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老街村委会北门组。委托代理人:黄昌华,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大树林村黄家寨组6号。被执行人:杨水政,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机关居委会一组15号。被执行人:杨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机关居委会一组1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懿申请执行杨水政、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执行款297307.1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懿,余款180692.64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有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杨水政、杨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杨懿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嘉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