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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1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颖与宋跃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颖,宋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1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秦颖,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煤田地质局广大彩色制印的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宋跃进,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煤田地质局广大彩色制印的助理会计师,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跃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跃进在中国工商银行13×××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