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麻书明申请保全张俊林房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书明,张俊林,罗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神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22号申请人麻书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俊林,男,汉族。被申请人罗彦玲,女,汉族。申请人麻书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俊林、罗彦玲的房产,申请人麻书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俊林所有的位于忻州市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