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阴元辉对程亮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阴元辉,程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督71号支付令申请人阴元辉,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程亮,男,汉族,1977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阴元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阴元辉称,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10日后偿还,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偿还,2016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出一欠据,欠款200,000,00元,后偿还80,000,00元,尚欠120,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程亮偿还申请人阴元辉借款12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程亮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阴元辉借款120,000,00元。申请费900元,由被申请人程亮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