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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蒋国新与衡阳市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保38号蒋国新:你在本院审理的蒋国新与衡阳市宏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湘1129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蒋国新位于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桔园小街锦绣花园5号楼综合楼2-7层1452.7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XX县房权证字号沱江字第01413**号)的查封;二、查封蒋国新坐落于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迎宾路1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XX县房权证沱江字第X**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止。现已解除蒋国新位于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桔园小街锦绣花园5号楼综合楼2-7层1452.7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XX县房权证字号沱江字第X**号)的查封,并已查封蒋国新坐落于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迎宾路18号的房屋(房产证号:XX县房权证沱江字第X**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