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刑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辛江、梁金毅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辛江,梁金毅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刑终88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辛江,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金毅,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辛江、梁金毅犯抢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粤53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范辛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梁金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部(型号:OPPOA37m,IMEI码:86XXXXXX)、vivo牌手机一部(型号:X7Plus,IMEI1码:86XXXXXX,IMEI2码:86XXXXXX)、黑色口罩一个,予以没收;身份证一张(姓名:刘某,身份证号码:445XXXXXX)予以返还被害人刘某;(四)责令被告人范辛江、梁金毅退赔1136元给被害人刘某,退赔45元给被害人张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辛江、梁金毅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辛江、梁金毅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辛江、梁金毅抢夺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辛江、梁金毅以认罪服判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范辛江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梁金毅撤回上诉。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7)粤538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启波审判员 陈伟扬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