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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34号申请人山西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国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沁水县顺世达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