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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颜志颖、颜智彬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志颖,颜智彬,林某1,颜益波,颜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5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志颖,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智彬,男,1997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颜益波,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颜金星,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男,1993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害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志颖、颜金星、颜智彬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颜益波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志颖、颜智彬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颜益波、颜志颖、颜金星、颜智彬伙同同案犯颜万飞、颜建洲、颜斌耀(均已判决)持组合砍刀、铁条在仙游县榜头镇上乾社区旧街道追逐被害人林某1,同案人颜万飞用组合刀将被害人林某1的左臂砍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二、故意伤害罪2015年10月5日23时30分许,颜某3因其父亲颜某1与林某2打架的事情前往仙游县榜头镇某村林某2家,双方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随同前往的被告人颜益波手持竹棍将林某2的女儿颜某2的左手臂砸伤,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颜某2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颜益波就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颜某2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2016年8月8日、16日、17日、22日,被告人颜智彬、颜金星、颜志颖、颜益波分别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林某1受伤后,于同日被送往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5月21日出院,本次住院8日;又于2016年12月19日入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于2017年1月7日出院,本次住院19天,共住院天数27日。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102.36元。为治疗伤情及鉴定,共花费鉴定费1800元。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1月15日鉴定,林某1的伤残程度为7级,其损伤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1、颜某2陈述、证人郑某、林某5、林某4、林某2、陈某1、林某3、颜某4、林某2、颜某5、颜某6、颜某3、颜某7、颜某8、颜某9、陈某2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0547、1059、109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158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2014)仙刑初字第616号、(2013)仙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投案证明、四原审被告人及同案人颜武耀、颜建洲、颜万飞的庭前供述与辩解、鉴定费发票、住院收费票据、仙游县医院发票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单、出院记录单、入院记录单等证据证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3810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3800元、误工费58717.55元、护理费15045.6元、残疾赔偿金266200元、交通费54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384745.51元。原审认为,被告人颜益波、颜志颖、颜金星、颜智彬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益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颜益波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颜志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均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颜益波、颜志颖、颜金星、颜智彬虽系积极行为者,但罪责相对于直接致伤者较轻,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益波能主动赔偿颜某2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故对该起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造成经济损失,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根据本案的情况和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四被告人及同案犯颜建洲、颜斌耀承担14%的赔偿责任,同案犯颜万飞因系直接侵害者,则应承担16%的赔偿责任,即四被告人各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3864.37元,并各对其他损失330881.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新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颜益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被告人颜志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三、被告人颜金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被告人颜智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五、被告人颜益波、颜志颖、颜金星、颜智彬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各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三角七分,并各对其他损失人民币三十三万零八百八十一元一角四分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上诉理由:原判民事赔偿过高,量刑偏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原审被告人颜益波、颜金星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颜益波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颜志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及原审被告人颜益波、颜金星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颜益波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颜某2物质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该起故意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量刑适当。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上诉称原判量刑偏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及原审被告人颜益波、颜金星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造成物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判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治疗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判决赔偿并无不当。认定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及原审被告人颜益波、颜金星及同案犯颜建洲、颜斌耀承担14%的赔偿责任,同案犯颜万飞直接持刀行凶,承担16%的赔偿责任,即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各应赔偿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物质损失人民币53864.37元,并各对其他损失330881.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颜志颖、颜智彬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庆明审判员  刘爱兵审判员  王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