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邱禺嶅与杨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禺嶅,杨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26民初1539号原告:邱禺嶅,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庆宁(邱禺嶅之兄),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杨乐,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邱禺嶅与被告杨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邱禺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租1.6万元、水电费1500元,共计1.75万元,并按每月3%承担违约金直至交纳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依约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在承租期间擅自改造了房屋结构。2017年双方约定的交纳房租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房租及拖欠半年的水电费。杨乐辩称,被告已付清两年的房租。被告承租房屋后用于舞蹈培训,由于房屋门前石子路面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所以被告不能再继续承租该房屋,被告愿意就超期使用期间的2个月承担房租。拖欠水电费是原告未来收取,现愿如数给付。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6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每年1.6万元的价格承租原告三间钢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6月10日交纳房租,水电费另计。2017年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并搬离该房屋,原告遂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终止邱禺嶅与杨乐于2015年6月7日签订的《店面租房合同》;二、由杨乐一次性给付邱禺嶅房屋租赁费、维修费、水电费等共计8762元;三、邱禺嶅不得因房屋租赁问题再向杨乐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杨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