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工业园区创业大道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A。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P。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5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长堎支行18×××2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长堎支行18×××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1659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户名: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横峰县支行;账号:15×××48-0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