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孝颂与被执行人李树民、孙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孝颂,李树民,孙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孝颂,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李树民,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孙秀琴,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孝颂与被执行人李树民、孙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孝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