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392夏茂庆与曹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茂庆,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夏茂庆,男,196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曹峰,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夏茂庆与被告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夏茂庆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茂庆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