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志敏与卫牛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敏,卫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敏,男,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杨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卫牛娃,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艳利,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志敏与卫牛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