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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志敏与卫牛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敏,卫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敏,男,汉族,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杨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卫牛娃,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艳利,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志敏与卫牛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经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芝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