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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杨建荣申请执行邓志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荣,邓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荣,男,1968年12月23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邓志先,男,1960年7月2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杨建荣申请执行邓志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志先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建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志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志先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建荣72523.72元,案件受理费972元,执行费988元,以上款项合计74483.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志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普古乡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志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普古乡营业所帐号607023011200060394(6221887021011784063)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13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