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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3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青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青花,女,1984年9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捕前无固定住所。2010年、2013年均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青花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南路华阳陶瓷城一陶瓷店内,趁无人之机,将桌子上一个苹果6S手机盗走。后其到本市老年大学将手机抵给了“矮子”(具体信息不详,在逃),换取了200元的海洛因。次日21时许,被告人陈青花被抓获归案,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确认的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抓获经过、购机单据、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书证;失主刘某朝的报案陈述;证人万某英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青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青花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青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