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祥明、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明,刘国华,刘敬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661号申请人:王祥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刘国华,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刘敬伟,男,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祥明与被申请人刘国华、刘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王祥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芝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国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