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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万升、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升,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胡万升,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06902659-1。法定代表人肖忠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8307167-8。法定代表人肖忠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万升与被执行人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