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罗来良、董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来良,董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92号申请人罗来良,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董飞军,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罗来良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董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飞军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飞军在万年县泽豪港务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