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字6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郭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郭建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34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8031259906。代表人:许小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祥,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玲,女,该行员工。被告:郭建东,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告郭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郭建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审 判 员 窦洪武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