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0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蒋,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住镇雄县。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悦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蒋在镇雄县乌峰镇龙井路温州商会对面贩卖毒品“马儿”疑似物给吸毒人员张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张某处缴获朱蒋贩卖的毒品“马儿”疑似物10颗,从朱蒋处缴获300元人民币。经称量,缴获的毒品“马儿”疑似物净重0.94克。后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朱蒋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朱蒋在镇雄县乌峰镇龙井路温州商会对面的信用社门口贩卖“马儿”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马儿”10颗。经称量,缴获的10颗“马儿”重0.94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缴获的“马儿”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通话清单,罚没收据,手机两部,镇雄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蒋的供述,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蒋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朱蒋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第、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0.94克、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啟奎审 判 员 裴 彬人民陪审员 刘祖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书荣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