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金碟家具厂、孙华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金碟家具厂,孙华,张竹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069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金碟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灵峰村。法定代表人:孙华。被告:孙华。被告:张竹。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城区北桥金碟家具厂、孙华、张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