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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好易达橡塑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好易达橡塑五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498号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好易达橡塑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天马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74029472N。负责人:陈杰宏。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好易达橡塑五金制品厂对被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雪特朗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诉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150.91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2230元,共计人民币13380.91元;2.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从2011年8月以来,起诉人向被诉人供货,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付款至起诉人发票账号等,起诉人供货后于2015年6月3日和11月11日分别开出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货款11150.91元,但从2015年11月份开始,被诉人拖欠应付货款,经起诉人多次催收,被诉人至今仍拒不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从起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可知,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即双方对于买卖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本院据此无法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好易达橡塑五金制品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柯铭培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倩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