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4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诉执行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14万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张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张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