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立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705号原告: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赤锡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徐君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冬,女,系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立军,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鹏汽车贸易公司)与被告韩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鹏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韩玉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立军偿还欠款本金36808元;2.由韩立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韩立军因驾驶蒙xxxxx**号车辆发生事故,到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处进行定损维修。2016年1月29日,车辆维修完毕,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6808元的维修发票一枚,韩立军未结付此修理费,称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支付。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将此款打入韩立军的6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多次向韩立军催缴,韩立军至今未付。韩立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韩立军将其所有的蒙xxxx**号事故车辆放到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处定损维修。2016年1月29日,车辆维修完毕,发生修理费36808元,韩立军向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6年2月14日支付上述修理费。付款期限届满后,经世鹏汽车贸易公司索要,韩立军至今未付。为此,世鹏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本院,并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韩立军欠世鹏汽车贸易公司修理费36808元至今未付属实,有世鹏汽车贸易公司提交的欠款欠据及世鹏汽车贸易公司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就上述欠款约定了付款期限,韩立军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世鹏汽车贸易公司据此要求韩立军支付欠款,于法有据。综上所述,世鹏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赤峰世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费368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韩立军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世鹏汽车贸易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锐琪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新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