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左莲香申请彭红姣、刘建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莲香,彭红姣,刘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左莲香,女,汉族,1940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彭红姣,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建红,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莲香与被执行人彭红姣、刘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左莲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彭红姣、刘建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