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7)湘8601刑初34号被告人袁胜波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胜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8601刑初34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袁胜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2005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4月9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胜波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胜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袁胜波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持当日G70次岳阳东到北京西的车票从岳阳东火车站进站,在进站安检员对其检查时,袁胜波逃离现场。岳阳东火车站工作人员和车站派出所民警随即对其进行追捕,不久便在岳阳市巴陵东路梧桐庄园建筑工地将其抓获,并当场从袁胜波衣服内侧左上口袋内搜出用黑色胶带包裹的冰毒,毒品净重148.76克。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袁胜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袁胜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毒品及被告人所持车票、手机照片,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照片,被告人袁胜波的银行卡交易记录,长沙铁路公安处岳阳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岳阳东所〔2017〕第0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7]018号检验报告,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法物)字〔2017〕316号物证鉴定书,证人周某、刘某证言,证人任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袁胜波的供述,被告人袁胜波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胜波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袁胜波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胜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胜波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袁胜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胜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二、扣押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睿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曾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文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