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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付雪山、付春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付雪山,付春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66号原告:郭亚军,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付雪山,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付春南,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郭亚军与被告付雪山、付春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亚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亚军负担。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