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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西东与高欣、翟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东,高欣,翟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8884号原告:张西东,男,1976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欣,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翟永飞,女,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西东诉被告高欣、翟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欣、翟永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76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高欣向原告借款25760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均未支付,并于2017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5月3日被告翟永飞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翟永飞和被告高欣是夫妻关系,二人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共计297600元,二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翟永飞、高欣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张西东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翟永飞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高欣向原告借款257600元,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297600元;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翟永飞、高欣系夫妻关系。被告翟永飞、高欣未出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欣与被告翟永飞系夫妻关系。原告自述被告高欣于2015年8月1日向其借款257600元,其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出借借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高欣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张西东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张西东现金2576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陆佰元整高欣2017.5.4”。2017年5月3日,被告翟永飞向原告张西东借款40000元,原告自述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出借借款义务,被告翟永飞为原告张西东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张西东40000元(肆万元整)翟永飞17.5.3”。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二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7600元及自出具借款之日即2017年5月3日按本金40000元、2017年5月4日起按本金257600元,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陈述、欠条、借条等举证及法庭调查予以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翟永飞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张西东借款40000元,被告高欣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张西东2576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出借借款的义务,二被告应予偿还。被告翟永飞与被告高欣系夫妻关系,且该两笔债务均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该两笔债务属被告翟永飞、高欣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对上述二笔借款共计297600元应予偿付。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但二被告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赔偿其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翟永飞、高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综上所述,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97600元及利息,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永飞、高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西东借款2976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翟永飞、被告高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764元(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27-00051),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