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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市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市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盘仲裁字第11-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盘锦市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618.243138万元,执行费83582.4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仲裁委员会(2012)盘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