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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程崇谦与崔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华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崇谦,崔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华龙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86号原告程崇谦,男,汉族,1984年11月3号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崔爱民,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华龙区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75392196W。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南神龙进口汽车配件销售中心4层。负责人刘瑞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崇谦诉被告崔爱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濮阳市华龙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崇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崇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程崇谦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