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邑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535号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平安大街1857号。法定代表人:马银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杰,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交通街506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增,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邑市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66元,减半收取248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