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天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天龙,陈庆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天龙,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庆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高天龙因与被申请人陈庆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18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天龙申请再审称:2016年5月1日,我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陈庆明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陈庆明将属于本村集体的土地转让给了我,转让费8000元,该协议无效。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庆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初,京沈高铁占地做地籍调查时,陈庆明与高天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由塘子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并已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履行。高天龙提交的由巨各庄镇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塘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证明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高天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天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洪山代理审判员 张 蛟代理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