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行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辽宁省人民政府,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初183号原告:李桂娟,女,汉族。原告:于长江,男,汉族。原告:XX申,男,汉族。原告:XX祥,男,汉族。原告:朱永成,男,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磊,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玲,系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系省长。委托代理人:刘通,系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时圣领,系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阳光路17号。法定代表人:任功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武,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娟、于长江、XX申、XX祥、朱永成承担。审 判 长 董 楠审 判 员 曲世萍代理审判员 于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思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