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荣其、杨荣兵、夏兰英与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其,杨荣兵,夏兰英,周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691号原告:杨荣其,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荣兵,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夏兰英,女,192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女,1975年6年1月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荣其、杨荣兵、夏兰英诉被告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荣其、杨荣兵、夏兰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其、杨荣兵、夏兰英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