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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皮远根、皮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皮远根,皮某,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民初189号原告:王桂兰,女,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委托代理人:冯兴发,湖北捷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皮远根,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法定代理人:皮某、孙某。被告:皮某,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系被告皮远根之父。被告:孙某,女,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湖北省嘉鱼县,系被告皮远根之母。原告王桂兰与被告皮远根、皮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兰的委托代理人冯兴发,被告皮某、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兰诉称,2016年10月21日下午四时许,原告在自己家中,被告皮远根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冲进原告家,用钢管和六角扳手对原告背部、手臂等身体部位进行击打,致使原告头鄂颞和左框外壁骨折。原告先被邻居送往牌洲湾镇卫生院,后被送往嘉鱼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被告皮远根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其可赔付财产范围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皮远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皮某、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皮某、孙某辩称,皮远根将原告打伤是事实,原告住院期间,全程都是由孙某照顾陪护,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18000余元都是由被告家支付。原告之子张连勇2012年欠皮某15000元,多年来一直未偿还。皮某、孙某已经尽到监护人责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判令张连勇偿还欠皮某的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是邻居,被告皮远根系精神分裂症患者。2016年10月21日下午,原告在自己家时,被告皮远根突然冲进原告家中,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往嘉鱼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全程由被告孙某陪护照顾,花费医疗费13135.42和门诊检查费用362元。前述医疗费用共计13497.42元,全部由被告支付。2017年5月4日,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就原告所受伤害作出嘉司鉴[2017]临鉴字第167号法医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为90日,护理时间为30日,营养时间为60日。原告支付法医鉴定费1200元。被告皮远根未婚,与其父母被告皮某、孙某共同生活。2016年11月22日,嘉鱼县公安局委托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皮远根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被告皮远根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2017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皮远根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被告皮某、孙某承担连带赔��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嘉鱼南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嘉司鉴[2017]临鉴字第167号法医鉴定意见书、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原告居民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提供的医疗费收费票据,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鄂科附二精鉴所[2016]精鉴第083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后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皮远根将原告王桂兰打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皮远根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皮远根在其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被告皮某、孙某赔偿。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过高,高出部分本院不���支持。被告皮某辩称原告之子张连勇欠其1.5万元与本案健康权纠纷无关,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原告的损失范围界定及金额问题。①、误工费,应参照湖北省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31462元/年),按误工时间90天计算,计7757.75元(31462元/年÷365天×90天)。②、护理费,法医鉴定意见书中原告护理时间为伤后30天,因原告住院期间(23天)实际由被告孙某陪护照顾,故护理时间只应计算7天,参照湖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32677元/年)标准,计626.68元(32677元/年÷365天×7天)。③、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3天,50元/天计算,计1150元(50元/天×23天)。④、营养费,按营养时间60天,15元/天计算,计900元(15元/天×60天)。⑤、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300���。⑥、法医鉴定费,计1200元。⑦、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不构成伤残,主张1万元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⑧、后续治疗费,因法医鉴定意见书中并无相关鉴定意见,原告主张该项费用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前述各项损失合计12934.43元,由被告皮远根、皮某、孙某共同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皮远根、皮某、孙某赔偿原告王桂兰各项损失共计12934.43元,限被告皮远根、皮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皮远根、皮某、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文胜人民陪审员 殷 祚 计人民陪审员 骆 名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