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司生淼与张工、孙同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生淼,张工,孙同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司生淼,男,汉族,1946年3月26日出生,居民。被执行人张工,男,汉族,1994年2月2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同同,男,汉族,1994年5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新华图书大厦办公楼。负责人雷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司生淼与被执行人张工、孙同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司生淼的委托代理人司永红以被执行人孙同同已当庭履行诉讼费1450元为由撤销对孙同同、张工的执行申请,并确认本案申请标的为赔偿金127678.59元,且申请人司生淼已收到该赔偿金127678.59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8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