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洁楠、姜志刚、河南美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保华,黄洁楠,姜志刚,河南美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田保华。被执行人黄洁楠。被执行人姜志刚。被执行人河南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田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洁楠、姜志刚、河南美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田保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5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