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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945号之一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朱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5574073L。法定代表人:王金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照、何俊,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滨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29254597。法定代表人:葛锦琦。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6元,减半收取74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403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龙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