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小花与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花,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初40号原告赵小花,女,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丽岛华都C区。委托代理人薛峰(系赵小花的丈夫),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丽岛华都C区。被告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阴市青山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彬,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叶明,市长。委托代理人彭松波,法制办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花诉被告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江阴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赵小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赵小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小花负担。审 判 长 金 国 芬代理审判员 刘丹人民陪审员杨群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宇 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