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志祥、于九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祥,于九,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74号之一申请人:陈志祥,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于九,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琴,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陈志祥、于九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琴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3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有少量存款,同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人员执行决定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仅有的一套房产已设定抵押,无法处置,目前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约谈申请人陈志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