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2879号原告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安山第一工业区鞍朗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755X7。法定代表人龚佩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825690。法定代表人周晋。上列原告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6234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6234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4月25日利息暂计为17687.24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欠款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原告当庭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并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234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葳恩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日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2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234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肖书记员 张思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