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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585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全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85之3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被告全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全某、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康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全某、张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本院(2017)陕082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某承担还款责任,与被告全某、张某某无关,该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全某、张某某申请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全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全某、张某某工资账户的冻结(以协助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